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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债务重组中会计与税务处理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2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张彬,珠海著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怎么走国有企业改制最常见的就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公司,也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不改变组织形式仅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变动。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


  制定方案


  1、方案制定机构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


  2、方案主要内容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方案审批


  1、方案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2、特殊事项的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债务重组中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处理的不同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例1]A公司2002年3月10日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不含税收入100000元,增值税率17%,按合同规定,B公司应于2002年8月10日前付款。由于B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议于2002年11月10日重组。协议规定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30000元,余额B公司立即用现金偿还,则2002年11月相关业务处理如下:债务人B公司会计上确认的资本公积为30000元;税务处理时,B公司于2002年11月10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在申报2002年度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债权人A公司会计确认重组损失为30000元;税务上确认其债务重组损失,调减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51caiwu.com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处理的不同


  1、债务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现行制度、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而《办法》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若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于当期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扣除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于债务人会计处理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应从税务角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制度、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办法》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例2]A公司于2002年1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价值500000元,B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短期内不能付款。2002年4月10日经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账面价值400000元,该批产品公允价值450000元,计税价等于公允价,增值税率17%,A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00元。末发生其他税费。相关处理如下:


  债务人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确认资本公积23500元,系由于产品转让所得50000元与债务重组损失26500元相抵销的结果。而在税务处理上,应调增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其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资本公积23500元,因为按税务规定债务人发生重组损失265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债权人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会计确认的库存商品为423500元,而税务确认库存商品计税成本为450000元,差异26500元应于销售该批商品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500元。同时,A公司应于2002年度确认重组损失50000元,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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