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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6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张彬,珠海著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继承是我国来源很古老的一个概念,就像以前的王位世袭一样,有很多的人都是在大学毕业或者完成学业之后会去继承自己家的产业。但不同与一般的继承,公司这一法定组织中股东的继承人要继承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




  一、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二、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三、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对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决定条件还是需要由公司章程决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核心内容: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况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属于特殊情况的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也很多,特别容易造成;股权抽回;的事实,因此,有必要对公司股权回购中的风险作详细分析。在本文中,的为您介绍了公司回购股权过程中会发生的风险,包括有限公司公司回购中的风险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中的风险两部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有限公司的公司回购股权问题,在实践中有基于协议或法律等两种回购方式,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各有不同。


  1、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实践中,有限公司股东内部或公司与股东往往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权的问题,实际上是股权的内部转让问题。因为法律禁止股东抽回出资,而有些投资人的出资投机性较强,其他股东也只是出于资金上的不足,才与其合作,而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特别需要信任的支持,因此,往往会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约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由公司收回部分股权的问题,股东的出资并未抽回,只是在股东之间发生了变动,这并不违背法律规定。针对以上问题,股权内部转让的特别约定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体现。一方面,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对股东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2、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异议股东若强制性回购股权,意味着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了损害,其根本原因股东权利无法保障,而且如果不退出的话,将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提出主体的特殊: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投反对票必须有书面记载,如股东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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