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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的定义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9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公司债的定义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简单地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在长江电力公司债发行之前,人们接触更多的是企业债。我国的企业债发行主要根据是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由于当时《公司法》尚未出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尚未成为国有企业组织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因此,《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这样,企业债券便成为由国家计委集中管理审批,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或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已在交易所上市的中铁债、电网债、广核债、三峡债等。

  从发行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上,公司债比企业债相对宽泛,可以扩大到民营企业,无需政府部门按指标进行审批,而是实行核准制。在组织形式上,企业债则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无限责任公司等其他类型。也就是说,公司债更为市场化,而企业债的政府性质更为浓厚,各方面都被严格管控。公司债募集资金用途也更为广泛。另外,企业债不包括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不过在试点初期,公司债的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在现阶段公司债的发行便局限于注册地在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地在境内或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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