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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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公司名称的注册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创办人可以自由地选用其认为合适的名称作为公司的名称;但必须注意以下的限制:
    (1) 公司的责任受股份或保证限制,其名称的后面必须附有"有限"文字( "公司条例"第5条(1)款)。但如果有关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及促进文化艺术、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的,则不必加"有限"的字样。
    (2) 不得使用下列名词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皇室、帝国、市府、特许、合作社、英属、储蓄、信托、信托人、集体运输、地下铁路、旅游协会、街坊。
    (3) 不得使用下列绝对禁止非法使用的名称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义会、大学、商会、建屋协会等等。
    (4) 凡与现有的注册公司、海外公司以及法定公司的名称相同者,公司注册官将拒其注册。
    (5) 凡与现有的注册公司、海外公司以及法定公司的名称极为相似者,公司注册官将取消其注册。《1990年公司(修订)(第5号)条例》于(1991年3月工日起生效),公司注册处提供一套电脑的现有公司名称索引以备新公司查阅。公司注册官查核及否决与《公司条例》相抵触的以及与现有公司相同的名称,至于新公司所用的名称是否与现有公司名称极为相似,则必须由新公司的创办人及其专业顾问决定。如果现有的注册公司认为新公司的名称与其极为相似,可在新公司注册后的12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要求新公司更改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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