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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生效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8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张彬,珠海著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原始股股权转让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投资者在投资"原始股"得不到预期利益的时候,往往都想求得一个明确的"说法",这就需要投资者首先弄明白合同的对方是谁。

合同法是比较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所谓合同的相对性,主要表现为合同主体、内容和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合同双方也无权为第三方设定义务。

因此,虽然很多投资者在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时候,想到的都是要公司承担。但是,在很多股权转让合同中,与投资者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对方,往往是公司的原股东,正是因为合同的主体不是公司,因此要直接追究公司的上存在法律障碍。

公司如果直接发行股份,与投资者签订的应该是认购合同,而不是转让合同,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非常严格,基本上不会出现公司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不特定的投资者。

因此,投资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即使合同条款中存在"回购条款",投资者首先要看的,还是合同对方是谁。

如果是公司股东,那么合同中无权为公司设定回购义务,该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是股东回购,那么如何保证其有能力完成回购义务,则是个现实问题。

二、投资咨询公司的角色

在倒卖"原始股"的过程中,投资咨询公司往往持有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也就是说他们是公司股东的代理人,其与公司股东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原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因此在投资咨询公司只是公司股东的代理人, 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公司股东承担。在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即使是通过代理人实施的,本来是正常合法的,但是对于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过分夸大其辞甚至是欺诈的情况下, 这时就需要受欺诈方承担举证。

从投资咨询公司的常见手法看,往往是召开各种形式的推介会以及电话营销,在介绍的时候也是避重就轻,强调的是公司上市以后的可观回报,而对公司如何上市、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避而不谈或者以"正在启动"等毫无意义的词语搪塞,对于落实到书面的承诺更是少见。对于投资咨询公司印刷的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应该是要约邀请,本来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要约邀请中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视为要约"原则类推,只要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具体确定,可以视为合同条款。

投资者如果想证明欺诈的故意,根据"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一般投资者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是存在相当困难的。

因此,在"原始股"买卖中,投资者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其原因很简单,很多公司的资质和能力根本就达不到上市的条件,故事从一开始就预设好了结局,投资者只要入了戏,其命运也是注定的。




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可见,在有限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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