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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债权人申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依照我国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实践中,在理解债权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关于债权申报期间的确定,我国是由破产法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申报期间。根据破程序准用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的原则,债权申报期间的计算应适用民诉法关于期间计算所确立的有关规则。即,期间开始日不计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有正当理由耽误申报期间的,可以申请顺延。
  2 关于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我国的规定为视作放弃债权。但如果债权人确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期间顺延的规定申请顺延申报期间。实际上,在我国,一些特殊债权的申报是不受上述法定申报期间限制的,例如,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破产前为了支付债务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权,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债权等。
  3 关于债权申报的方式,我国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申报债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的性质和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备抵消权资格的债权人,在抵消权的范围内可免予债权申报。
  4 关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并且对有财产担保的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登记,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登记工作。在登记时,注意审查申报人或其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对债权申报人的必要情况做出详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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