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张彬

1898000365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

添加时间:2017年4月23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联系电话:18980003656

全国服务热线

1898000365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