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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资电子式储蓄国债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一)产品特点
  1.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认购对象仅限境内中国公民,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同时设立了单个账户单期购买上限,充分考虑并保护了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不可流通性。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
  3.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有专门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记录和管理投资人的债权,免去了投资者保管纸质债权凭证的麻烦,债权查询方便。
  4.收益稳定。由财政部发行并负责还本付息,票面利率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不随市场利率或者储蓄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发行利率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税后收益;在储蓄国债到期前的整个存续期内,面值稳定并随着时间增加而自然获取利息,没有价格涨跌波动风险。免缴利息税,适合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5.鼓励持有到期。电子式储蓄国债设有最低持有期限,在持满最低期限后方可办理提前兑取,并被扣除部分利息,同时要支付相应手续费。
  6.手续简便。省去了兑付手续,本金或者利息到期直接转入投资人资金账户。
  7.付息方式较为多样。设计了按年支付利息的品种,适合个人投资者存本取息的投资习惯。
  8.风险低,投资安全。由于储蓄国债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发行的国家公债,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其信用等级最高,这是其他以商业信用为担保的投资工具所无法比拟的。
  9.储蓄国债可按规定提前兑取现金和质押贷款。投资者在购买储蓄国债的同时,即获得了一个优良的融资工具,当需要小额贷款时,可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投资人(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10.销售网点多。电子式储蓄国债通过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代销试点资格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销售(除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只开通了部分分行,其余5家银行绝大部分分行都可办理该项国债业务),总计将有6万多个营业网点参与发行,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各地财政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当地电子式储蓄国债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投资者在购买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到当地财政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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