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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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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因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4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张彬,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哪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一人有限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原则规避经营风险,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必须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标注;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建立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财产隔离制度,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


  二、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特别组织形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一个人也可以开有限公司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公司除适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特殊规定在于: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无限制;


  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无限制;


  3、一人有限公司在营业执照中须注明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一人有限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股东决定由股东将签字后的书面文件备置公司即可;


  5、一人有限公司须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陷阱与优势


  一人有限公司的陷阱在于: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具备有限公司的要素,已自身财产对外债务承担即可,无需股东承担连带。但,股东想否决承担连带,须自证清白,即股东须证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独立,否则即需承担连带。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股东而言,只要是诚信守法经营,可以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为由为客户提供一份额外的保障,提高了与客户合作的可能性;对客户而言,只要是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为客户增添了一份保障,提高了客户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因

  在各种类型的公司中,有限公司的出现较晚。它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在有限公司产生以前,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存在。这四种公司形式尽管都有其优点,但也不同程度上暴露出了各自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


  无限公司虽然具有组织稳定、宜于合作等优点,但其同时存在股东所负过重、资本募集因难、难以形成规模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显然将人合公司的凝聚力和资合公司的集资功能等长处有机结合起来,社团股东成分复杂、形式不一、又存在内部关系较难协调等缺陷。


  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资金,形成规模经营,适应大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人数较多,股东流动性强,股权分散.股东之间缺乏丁解和信任,公司内部凝聚力差,股份的大规模转让和交易也增大了经营风险、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的严格规范使其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需求。


  于是,种股东人数有限、股东有限、组织结构简单灵活、适于中小企业经营需求的公司形式有限公司反应运而生。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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