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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是什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和详细流程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4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张彬,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是什么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公司的组织结构划分了公司的职能,那么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是什么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是什么


  1、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公司章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制定或委派文件。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秘书登记表》。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国有独资公司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是什么,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和详细流程

  本文介绍设立有限公司的步骤和详细流程,并介绍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等相关法律知识。


  设立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设立有限公司的流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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