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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规定 认缴出资转让风险防范措施都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4日 来源: 成都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jflgwlaw.com/

  张彬,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规定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提供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问题,详细地介绍各种出资情形的时间规定,这是由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

  1、除一人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时交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其他形式的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

  2、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内资有限公司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在设立时的出资应不低于注册资本数额的20%,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可由投资人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公司法实施细则22条中所列企业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缴付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部分。

  3、投资性有限公司或投资性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可以在设立后五年内分期缴足。

  4、投资人分期缴付的次数、每次缴资数额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执行,其中,各投资人任意一期缴资的数额均可不按照该投资人的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设定。

  5、申请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

  6、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实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金;标注统一调整为注册资本项下的;实收资本;、;实收资金;标注。

  7、登记机关不再按照缴付注册资本的期限设定营业执照有效期,但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下期出资时间*年*月*日;。缴资期限的标注可在企业缴清全部出资后删除。

认缴出资转让风险防范措施都有哪些

  现如今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出资实行的是认缴制原则,而认缴出资会存在哪些风险呢作为一家企业,又该如何采取防范措施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认缴出资转让风险防范措施都有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认缴出资转让风险防范措施都有哪些

  在出资认缴登记制下,表面上看政府放松了对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的监管限制,但是对股东而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将反升。政府放松限制主要体现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时,敞开大门允许更多投资者以少量资金开始设立公司。而政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及对公司设立之后的监管,将使得股东面临更多、更大的出资民事法律风险。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采取措施防范出资的民事法律风险。

  1、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以控制股东因出资对公司产生的负债

  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需要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公司与股东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

  注册资本数额越大,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越多,股东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资金压力也就越大。在公司可能清算时,所有未缴付的出资随之到期,股东需要一时拿出大笔现款缴付出资。

  虽然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注册资本额较小,在一定期限内股东可以获得收回初期投资而公司及股东均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机会,但是考虑到公司的信誉度需要或者取得某项资质的需要,注册资本还是须要达到一定数额。

  2、在缴付出资时缴付的形式与实质并重,防止因出资瑕疵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货币出资的,要注意收集已将货币缴付给公司的证据。缴付的方式一般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票据等可以追溯的方式,而且要在恰当的地方注明此笔款项的目的是用于缴付出资。

  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各方股东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或者低于评估价认定缴付出资的数额。虽然目前不要求股东出资再进行验资,但最好还是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及时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不能因已交付给公司使用或者其他理由,拖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及时实际交付给公司,并由公司确认收到。

  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已经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所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对于设定权利负担的出资财产,股东应当在交付出资前,将相应的权利负担解除。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解除的,股东应当提供担保,且在工商登记中予以备案登记。

  对以不需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专有技术、债权等非货币财产,虽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验资,但是考虑到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及已缴付出资的证明难度,建议在办理工商登记前进行验资。

  3、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应防范所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

  受让股权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好尽职调查,以尽可能发现所受让股权的出资瑕疵。经调查虽未发现出资瑕疵,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仍应当要求出让方对可能存在的出资瑕疵予以承诺或保证。若发现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出让方应就出资瑕疵制定处理方案。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也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因瑕疵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负有多种民事法律风险。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及受让股权过程中,对出资缴付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充分予以重视,防范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特点

  1、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以及缴足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不需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门槛,也不再限定在两年内缴足。

  2、减少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3、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4、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5、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6、不再公示注册资本实缴数额和期限,使公司主体在市场地位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促进科技技术和创造创新等非财产性贡献的价值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的规定

  对于普通的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认缴出资转让风险防范措施都有哪些的内容,由此可知,认缴出资转让风险防范措施有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以控制股东因出资对公司产生的负债,在缴付出资时缴付的形式与实质并重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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